1、展具租赁服务:
1) 需要申请展具、电气、电信设备租赁服务的参展商请于截止日期前将《展具、电气、电信设备租赁申请表》详细填妥后发送到所在展馆对应邮箱。我司收到申请后,将在三个工作日内发送《主场服务订单》作为确认。
2) 《展具、电气、电信设备租赁申请表》上的价格为一个展期的租赁费用。
3) 逾期申报将产生附加费,逾期申报将产生30%附加费,展会现场租赁将加收50%附加费。
4) 租赁费用请在缴款期限前汇入我公司账户。只有在我司收到全额付款后租赁申请才生效,否则按逾期申报办理。主场承建商有权拒绝受理逾期的申请。为使贵司能享受更优质的展具及设备安装、配送服务,请尽早提交申请和办理付款。
5) 预订的展具将会在我司收到参展商通知后的90分钟内送到展位,建议各位展商预定展具租赁,以免现场租赁派送时间较长。
6) 所有租赁的展具均是展览专用、简易装拆件,展具的承重及防盗性能相对较低,请展商谨慎留意使用环境,注意安全使用。
7) 展商或承建商严禁自行配备或更改标准展位内照明设施及其他用电装置。标准展位配备的插座不得用于照明灯具(如射灯,日光灯,小太阳等)或超过额定功率(500W)使用,经劝告后未停止违规使用插座,主承建商或展馆方有权取消该插座且不退还任何款项。展商如需使用自带照明灯具、三相用电或500W以上的单相用电,必须租赁电箱,详情参阅读空地展位“展位用电申请及押金申报表”。
8) 电话费押金用于国际(国内)长途时抵扣,余下话费在拆机并核计清楚费用后退还。
9) 请勿使用网络交换设备、HUB、AP等设备利用展馆方网络私接电脑上网,一经发现,将取消网络,且不予退还押金。
10) 在展览期间,如非因展具/设备存在质量缺陷,一律不得改换或退租。
11) 如贵司所需的展具或设备未有列出,请与我们联系。
展具样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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